提問者:jtd0281 | 提問時間:2015-04-14 11:14:53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時間2015-04-14 11:22:33
根據2008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辦法》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
(二)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
(四)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五)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讓的;
(六)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
(八)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
(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fā)生變化的;
(十)土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