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sxl2057 | 提問時間:2014-11-15 14:54:22 | 問題分類: 交易>土地合同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nqing | 回答時間2014-11-15 14:56:02
《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由此可見,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發(fā)包主體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